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防范侵犯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管制刀具的分类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仿制警械(如甩棍等)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器具。
二、携带管制刀具的:
1.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构成犯罪。
2.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舶踩。
3.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
三、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器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学校或公安机关收缴并予以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倡导广大师生积极向学校公安保卫处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保卫处
2024年11月20日